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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简报第23期 | |||||||||
1、市公安局十条举措提高效能
2、余姚市效能责任追究有《办法》
市公安局十条举措提高效能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整合管理资源,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益,市公安局向社会推行优化管理提高效能十条举措,努力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新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新改进,在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上有新提高。该局优化管理提高效能十条举措如下:
(一)、对涉及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起居的燃料、食品、供水、供电、银行、邮电,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超宽、超长、超高“大型构件”等车辆开辟“绿色通道”。(二)、事故处理部门、违章处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驾驶员理论培训、年审以及驾驶员桩考、路考统一推行双休日接待、处理制度。(三)、对条件成熟的县级车管所及交通安全教育学校,继续下放车辆上牌业务和初学驾驶理科培训。扩大国产新车注册登记业务延伸到汽车市场上牌点,为群众购车、上牌提供一站式服务。(四)、建筑工程消防分步验收项目由17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小项目实行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分别在2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小项目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当场发验收意见书。(五)、对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在不影响整体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建筑工程可分阶段审批和分步验收。(六)、消防实行网上受理、申报、公布项目办理情况。加大项目方案阶段消防指导、咨询服务,提高方案审查的质量和效果,每周一为消防咨询日,其它日为预约咨询日。(七)、大型在建项目及市重点工程项目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消防提前介入服务。(八)、扩大出入境“信誉直通车”制度受益范围。对获得“出入境管理信誉企业”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可申请办理1至3年多次往返港澳的签注。(九)、对赴港澳商务的企业人员实行按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取消企业营业额、税收等限制。申请人只须凭身份证、户口簿、企业营业执照可直接到接待窗口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十)、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申领,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实地考核和送检产品的抽封样,结合考核情况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报送省公安厅审核。
余姚市效能责任追究有《办法》
为切实抓好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余姚市出台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健全责任机制,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宁波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试行办法》以及余姚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效能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姚市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1、有违反宁波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条禁令”行为之一的;
2、违反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规定的;
3、违反规定向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的;
4、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的;
5、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的;
6、办事拖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8、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9、对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有令不行,阻碍政令畅通的;
10、有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应追究其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三种。
第六条 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市直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效能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效能责任追究的受理机构。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受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完毕,并视情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追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的各种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各种责任追究,必须记录存档,并送达被追究人。同时将调查和追究结果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人事局。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本办法效能责任追究决定的,在收到追究决定文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并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的理由和要求,受理复查的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诉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复查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查的工作人员。在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效能责任追究与有关人事管理的关系: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成作出书面检查一次追究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进资格、并扣发1个月奖金(奖金是指年度考核奖和外贸奖,下同);当年度受到此类追究二次的,再扣发3个月奖金。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追究的,当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追究的,当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降职。给予机关工作人员降职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当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应按照市委有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使用考核结果。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效能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可予以补充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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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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