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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实施政府关机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2002-8-28 ) 
 
福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透露,《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现已颁布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根据其次数将导致不能评先进、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辞退的后果。
上述《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州市乡镇以上各级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对申办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的;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纪律松弛,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不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特别是在“六赛六比”中虚报各项指标的;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机关领导进行效能告诫:机关未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作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 
(据人民网)
 
时间:200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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