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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条例新在哪里(一) | |||||||||
编者按:今年7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颁布。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新条例对暂行条例做了较大的改动。具体改了哪些地方?为什么这样改?这样的改动反映了什么?我们对新条例和暂行条例逐章逐条进行了对照,并请人民日报记者崔士鑫加以点评,以便大家能更深刻地学习理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的总体情况:这次修订,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增设了“任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两章,在第十一章增加了“免职”一节;增加了25条、345处,删除了5条、318处,比较大的改动有50余处。 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修订对照稿及点评(第一章)(以下排列第一段为暂行条例,第二段为现行条例,第三段为崔士鑫点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在"用人机制"前增加了"选人"二字——以前干部人事制度注重于“用”,“用”意味着自上而下的任命,而"选"则意味着要有一定程序,要走群众路线。一字之差,反映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在观念上的变化。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将“任人唯贤”放在“德才兼备”之前——进一步强调要防止任人唯亲。任人唯亲是近年来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主要源头。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增加了“结构合理”及“团结”——领导班子因为是集体领导,所以结构是否合理、班子是否团结,是一个班子是否有战斗力、凝聚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强调“结构合理”与“团结”表明条例向更加科学化的方向又迈出了一步。 增加了“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这是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力度的指示精神而增加的。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较大调整,将许多“内设机构”列入适用范围——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选拔任用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也需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主要环节,所以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较大调整,将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参照执行改为适用于本条例。对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特殊情况,条例将其列为参照执行范围。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增加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责任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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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8/6 8: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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