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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干部任用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 |||||||||
最近,党中央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这是我党干部工作方面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也是党内推进民主建设的成果和组织人事干部做好干部任用工作的法宝。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和现实意义。 新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集中体现了“五性”特点: 一是政治性。《干部任用条例》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灵魂和主线贯穿其中。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和条件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要充分走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把群众信任和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二是目的性。《干部任用条例》体现的目的性非常明确,这就是“要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的问题。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突出了选用的人必须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有本事,也只有这样的人,才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在怎样选人的问题上,强调了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是实践性。1995年2月中央下发《暂行条例》以后,特别是2000年中央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来,各地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加大了力度,在许多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这次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把经过广泛实践,行之有效的一些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成果都吸收进去,例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考察预告等都作了明显的规定,这样对干部任用工作的实践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对有些方面只作原则性规定,注意留有余地,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践留下空间。 四是民主性。《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体现了扩大民主、落实群众“四权”的要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在干部考察中,要求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讨论决定中,要求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者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干部监督中,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职前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 五是程序性。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有效载体,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干部任用条例》严密了干部任用工作的程序,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降职以及纪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制定规章固然重要,但执行规章更为重要。特别是组织部门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精神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好职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达到熟练运用和精通《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把它贯穿于实际工作之中。 1、要认真学习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 中央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十分重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组织部门一定要带头学习,大力宣传。首先要原原本本学。学好和理解《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是做好干部选用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反复研读,做到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全文通读和重点精读相结合,深刻理解其具体内容和内涵,逐步达到精通之目的;其次要求带着思考学。要结合本县的工作实际,在学习中认真作些思考,进一步理清下步的工作思路,解决重点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真正吃透《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同时,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学以致用;第三,要组织党务干部学。最近要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各镇乡的党群书记、组织委员和县属部门的政工干部举行《干部任用条例》学习会,通过认真学习和讨论,使大家在实际中能更好地运用和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 2、要贯彻落实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内容 《干部任用条例》集中反映了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干部选用工作的总纲和指南,作为组织部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精神,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的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种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要充分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注重考察工作的质量,防止考察工作的失实失真;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上不变通。同时,切实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事项,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部分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做好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保证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顺利进行。 3、要检查监督好《干部任用条例》的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好《干部任用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执行过程中会碰到问题、矛盾,甚至可能会有阻力。因此,作为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重点要检查在干部的民主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执行了《干部任用条例》,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落实好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合力。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则、执行标准、工作程序以及工作纪律等作一次认真的对照检查,符合要求的要一以贯之地执行下去,不完全符合的要加以改正,不符合的要坚决纠正。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制度,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受理和查核群众反映的问题。 (中共宁海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徐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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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7/31 14: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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