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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二):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有哪些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解读: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各国一般都把考核等次作为公务员定期考核的最终结果,但等次的划分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考核等次分为三等:(1)不满意,指达不到规定的要求;(2)满意,指合乎工作规定的要求;(3)特别优异,指显然超出工作规定的要求。又如,日本公务员考核分ABCDE五个等次。A为出类拔萃;B为特优;C为优;D为良;E为劣。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从实践看,这样三个等次,在“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缺少过渡层次,不容易发挥考核的区分作用,容易形成大平台现象。因此,在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来说,每个等次的基本要求是:
优秀: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在实际执行中,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加以具体化,分别作出规定。
定期考核结果是否反馈给被考核者,各国做法不一致。法国规定,考核分数通知被考核者,并由本人签字;评语的基本评价也告知本人但不给他看评语的具体文字。英国只有在评语为劣等时,才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日本则不把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个别人的好恶恩怨、单纯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对此,本法第十五章专门作了规定。
《中国人事报》   第二版  
 
时间:20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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